摘要:近年来社会上流行着“书法艺术”或“书法是书写的艺术”等说法。较有权威性的记载,如李希凡等《中华艺术通史.秦汉卷》记称:“‘书同文’对书法艺术奠基的作用(小标题)”。又记称:“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。”(第275页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)前一句提到了“书法艺术”,后一句提到了“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”。既然说“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”,即说明了“书法艺术”之外,还有完全不同于“书法艺术”而存在的“汉字”与“书写”两件事。笔者推测,其所指应就是前叙硬笔汉字与硬笔写字。否则,不同于书法艺术而存在的汉字与书写,究竟是指什么呢? 将书法说成是“书写汉字的艺术”,不仅自相矛盾,逻辑混乱,而
中国书法批判·第十章(3)
第三节 书法是愚民的艺术鸦片(下)
(三)书法是“艺术”吗?
近年来社会上流行着“书法艺术”或“书法是书写的艺术”等说法。较有权威性的记载,如李希凡等《中华艺术通史.秦汉卷》记称:“‘书同文’对书法艺术奠基的作用(小标题)”。又记称:“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。”(第275页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)前一句提到了“书法艺术”,后一句提到了“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”。既然说“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”,即说明了“书法艺术”之外,还有完全不同于“书法艺术”而存在的“汉字”与“书写”两件事。笔者推测,其所指应就是前叙硬笔汉字与硬笔写字。否则,不同于书法艺术而存在的汉字与书写,究竟是指什么呢?
将书法说成是“书写汉字的艺术”,不仅自相矛盾,逻辑混乱,而且有混淆是非、颠倒黑白,为书法的继续存在编造新的理论依据之嫌。
“书写”是一个实用词,与古代的“书”与“写”同义。书写的基本定义,是用“平行运笔法”绘出写线型笔划。既适用于写字,也适用于制图和绘画等,这是由硬笔的实用性所决定的。书法以“提按运笔法”为主,同时排斥和反对“平行运笔法”,所以书法与“书写”不仅毫无正面关系,而且是相反关系、对立关系,是不容混淆和抹煞的。其次,技巧不等于“艺术”。“书写”是一种实用性极强的平面操作,只讲究一点技巧即行,它用不着什么“艺术”,“艺术”在这里只能起到削弱实用性的坏作用。换言之,在实用性极强的“书写”这里,“艺术”没有市场。再者,既然坚持说书法是“艺术”,这里就不妨再重温一下,看一看书法到底是哪一门“艺术”。
书法是为捣乱汉字而设置的。主要表现在“三乱”之上。所谓“三乱”,即“笔形之乱”、“草书之乱”与“作式之乱”。书法是有组织、有领导、有预谋、有纲领的愚民工程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书法的总纲领是“解散”卓隶字等。思想纲领是“心存委曲,各象其形”等。操作纲领则是“一波三过折笔”与“龙蛇相钩连不断”等。
“笔形之乱”,指将单一内容的写线,用所谓“开张隶体”的方法,讹变而成繁杂之形,如“刀剑形”与“骨骼状”等。用书法的行话说,或作“击石波”、“隼尾波”等,或如“百钧弩发”、“劲弩筋节”、“万岁枯藤”、“千里阵云”等,或如“交戟横戈”、“剑锷刀锋”等。于是,一方面,是“横”不平,“竖”不直。将简单划一的一支写线,变成五花八门、各自不同的奇形怪状。将简易的事物,扭曲成繁难的事物。另一方面,则是“刀光剑影”之下,“尸横遍野”,“骨髅成堆”。由此联想到“磔”的历史典故,即古代“五马分尸”的酷刑,简直令人不寒而憟。
“草书之乱”,指将结构完整的字体,讹变而成“字不像字”、“画不像画”、“图不像图”的“三不像”符号。用书法的行话说,或“损隶之规矩”,“圆不副规,方不中矩”,或 “不规不矩,气有余高,体无所主”, 或“如其流速拔茅,其茹上下牵连,或借上字之下,而为下字之上。奇形离合,数意兼包,……唯知音者乃能辨焉,……即解散隶体”等。在草书那里,既无汉字的结构章法可言,也无笔顺序列等可言,甚至连书法自订自用的所谓“横”、“竖”、“撇”、“捺”之类书法“法典”,也不知所踪了。有章不循,有法不依,擅自恣意另作“图”形,构图失据;化整为散,以无代有,或变清晰为模糊,变实在为虚无,也即变成不伦不类、什么都不是的东西。所有这些正是所谓“草书”的基本目的。其要害,是试图通过对字体结构的变相重塑,将笔划分明、结构分明的一个个汉卓(隶)字,尽可能地予以“解体”,同时变成一个个“不伦不类”的、甚至“什么都不是”的所谓“图形”,让文字陷入虚无迷幻的混乱境地,从而削弱人们的“聚焦”心理。这些不仅说明“草书”具备了那些“装神弄鬼”,“故弄玄虚”,或“装腔作势”等玄学本质和特征,而且反映了草书“目空一切”、“天下一尊”的“颠狂”心态。
“作式之乱”,包含三个方面,即“字体残缺不全”、“字形杂乱”、“杂笔”。“正书”如“八分楷”或“八法楷”等,本是书法的救命符与护身符。然而,恣意的增笔、减笔与断笔等,却将处于完整状态的字体,搞得残缺不全。表面上看,虽说字局是被“治”的“端正”一些了,却是“正”里藏“邪”,“治”中埋“乱”,“良”中寓“奸”,一副道貌岸然样子。不难看出来,书法在“正书”里如此使其“致残”,并非不经意,而是刻意地如此做,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配合“乱字”。这便是“字体残缺不全”之谓。其次是“字形杂乱”。“字形杂乱”,主要从字形作式入手,如“八分”、“隶书”、“魏体”、“楷书”、“行书”、“草书”等,而“正书”中,又有所谓“颜体”、“欧体”、“柳体”等。有人提出所谓“八体”、“六书”,也有人提出所谓“百体”等。故在书法那里,古今文字居然存在着百余体。无病呻吟,舍本求末,炮制字形“迷魂阵”, 唯恐字坛不乱,这便是“字形杂乱”之谓。再者是“杂笔”。“杂笔”,泛指书法上那些低劣的捣蛋性乱字行为。唐朝以来,书法为了图存起见,尽管搞了一些颇见“收敛”的字形,如所谓“楷书”、“隶书”等,但其“散卓”活动并无“见好就收”,而是变本加厉,伺机继续发难,加紧渗透。譬如说,有的将副字作“错位”处置,有的将字形作或“俯”或“仰”,让其“东歪西斜”等。有的蓄意将“异体字”或“古体字”,混入常用字里,从中进行窜乱;有的甚至将笔划强行捏弄成某“物”之形,附会穿凿,用以强调所谓“象形”。 还有其操作过程,字符面积可大小不等,如小如蝇头,大如拳头;笔划可细如丝,粗如柱;再加之字列上下不整齐,左右不相等,简直将汉字弄成或形不成像,体无完肤,或断肢驼背,晃如残疾人群等。如此飘飘忽忽,变幻莫测的字群,不仅容易令人心神不定,而且容易令人神志模糊不清。其害之大,可想而知。凡此种种,均可在传世的书法作品里找到证例,这里不再一一详举。“杂笔”的乱字定位,是一种“体外”冲击。由此可见,“字体残缺不全”,“字形杂乱”与“杂笔”,是书法“作式之乱”的三个重要方面。一个从笔数的恣意增减上进行捣蛋;一个从设置众多杂乱字形上进行捣蛋;再一个则是以钻空子方式左右逢源,务使字符颠七倒八,文字尊严丧失殆尽。前两者属于“体内”冲击,后者则属于体外冲击,形成了内外夹攻的战术优势。三者互补互动,形成了与“开张”写线型笔划和“涣散”字体结构相匹配的散卓的重要方式之一。
可见,从“开张”写线型笔划,“涣散”字体结构,到“作式”之乱,书法的“散卓”活动已进入了全方位的攻势。书法并没将汉字当成字,书法是在严重地摧残着汉字,可谓铁证如山。其心术之不正,其手法之卑劣,几乎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。不过这种“艺术”,思想上首先是渊源于“心存委曲”的一门“曲字”之术,即“曲术”。而操作上将笔划分明、结构有序的汉卓字体,通过装神弄鬼式的胡涂乱拨,或变成杂乱无章的“灵符”般的图形,或变成字体残缺不全等,这本身就是一门“散字”之术,即“邪术”。由此看来,不论是“曲术”,还是“邪术”,其实都是“乱字”之术。而由“曲术”、“邪术”混合而成的所谓“艺术”,即是摧残汉字的“艺术”,甚至是摧残书写的“艺术”。
中国人的最基本的审美观念,是实用、理性与完美。尢其“完美”,一直是中国人在实用与理性的基础上梦以寝求的审美观。正因为如此,人们常常不厌其烦地使用着此类词汇,诸如“完善”、“完整”、“完好”、“完全”、“完备”、“完成”、“真实”等等,用以寄托梦想。“完美”、“完整”、“完善”、“完好”等均通“圆满”义。美、善、真等多与圆满相关。在这个意义上说,“圆满”即是美、善、真。而书法旨在对汉字大搞形残体缺,并无给人以“完美”、“完善”、“完整”、“完好”和“真实”等“圆满”之形象,故与美、善、真大相庭径,甚至站在美、善、真的对立面。美、善、真的对立面是丑、恶、假。据此看来,书法即使是“艺术”,其性质也是站在美、善、真等的对立面,也就是丑、恶、假了。所以说,书法是“艺术”,但不是健康、进步或有益的“艺术”,而是丑、恶、假的“艺术”,愚民的艺术。
书法从内容到形式,充斥着极其肮脏龌龊的心理活动。书法对个人而言有百害而无一益,是明摆着的。所有这些,无疑正是千余年来中国书法的历史真相。然而,分明有害而能使人不知其害,可见书法比秦篆更具欺惑力,故不可忽视。正因为如此,书法简直称得上是一种愚民的“精神鸦片”。由于以“艺术”为形式,故将其称之为愚民的“艺术鸦片”,也许并不为过。尢其对那些心理定力不足的人们而言,“书法艺术鸦片”一旦在其身上产生效应,即必将产生“心灵扭曲”,“心理迷茫”,“性格变化”,“性情古怪”,“综合智力下降”等慢慢地“中毒”的不良后果,仅此而已。由此可见,将中国书法说成是“书写汉字的艺术”,不仅自相矛盾,逻辑混乱,而且有混淆是非、颠倒黑白,为书法的继续存在编造新的理论依据之嫌。
源头既污,其流必浊。唐朝至清末,文献上未见以所谓“书法艺术”一词直称书法的。书法被边缘化了大半个世纪。上世纪末以来,书法忽然以“书法艺术”之名重出江湖,披着“艺术”的外衣,颇见沉渣泛起之势,规模史无前例。原因这里不想论及。“艺术”一词,最早见于《晋书》。如《晋书·艺术传序》记称:“艺术之兴,由来尚矣。先王以是决犹豫,定吉凶,审存亡,省祸福。”“艺术”一词,在这里泛指《周易》之源流,即“旧指术数技艺,谓阴阳占候卜筮幻化之术。”(《辞海·艺条》)既然“艺术”一词在中国的历史概念里有此前例,笔者建议将书法列同此类“艺术”,既符合其形成过程,又符合其特点,应是恰如其分的。而将书法列同于建筑艺术、雕塑艺术等之列,则无疑是对正面艺术的一种沾污。
书法对汉字的种种摧残,可以休矣!
书法对汉字的种种荒谬的话语权,可以休矣!
书法对硬笔和硬笔文化的种种封杀,可以休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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